第07版:说法

体现“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原则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和某些社会现象(战争等)。在法律上,不可抗力通常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产生行为人被免责的法律后果。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因此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素;因重度污染天气及环境治理,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同样也属于不可抗力。在本案中,法院本着“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原则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免除被告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对涉疫情案件有一定指导意义。
  虽然疫情在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同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影响而导致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比如,一些合同在疫情发生时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对于非支付货币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支付货币一方当事人不能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请求免责;再者,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且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此时应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及其他因素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责任的免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