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受疫情等影响逾期交房谁担责?

法院:属不可抗力,期间开发商免责

  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众所周知,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若逾期交付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一行为又该如何认定?相应的责任谁来承担?
  远在杭州打工的朱某某,一心想在家乡买房置业。2018年,经过反复对比,朱某某在颍东区某楼盘看中一套106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为75万余元。朱某某和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支付了首付款25万余元,余款办理了贷款。
  按照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应于2019年11月26日前交房。但朱某某左等右等,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收到交房通知。朱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收房后,对于逾期交房的问题,朱某某将某房产公司起诉至颍东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万元。期间,其他业主也陆续起诉索要违约金。
  随即,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被告某房产公司提出,2020年春节因疫情管控,楼盘停工61天;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因重污染天气治理共计停工145天,合计停工206天。这是不可抗力导致延长复工,按照法律规定,这期间应为免责期,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房产公司逾期交房是因重污染天气治理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停工所致,属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延期的情形,且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也约定了相关免责条款,因此某房产公司逾期履行的责任应予免除。所以,一审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确定一审查明了停工206天事实清楚。就上诉人所称案涉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法院认为在该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交付的唯一条件为甲方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涉案房屋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综合验收合格,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朱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