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综合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本报讯(记者 王雪洁 赵名威)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点、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等。对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为:市容
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倾倒、乱挖掘、破坏绿化、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情形;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餐饮油烟排放达标;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条例》要求,在市容管理方面,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水域、居住区和城市照明、户外广告、标识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禁止搭建灵棚,所有道路禁止焚烧、抛撒冥纸冥钞;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装饰、清洗业务。
  《条例》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树叶;不得从建筑物和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条例》要求,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散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挂免疫标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等。比如,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的,处20元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