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说法

拒交物业费,业主被起诉

  颍州晚报讯(记者 白阳 通讯员 刘渊 王梦雨)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双方各得其所,但现实中却屡屡发生业主对服务不满意、拒付物业费的情形,这样做合法吗?近日,临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临泉某小区业主李某收房后,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缴纳时间、逾期违约等责任。
  但入住半年后,李某一直未付物业费。物业屡次催交无果,遂将李某诉至临泉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对此,李某辩称,不交物业费是事实,但原因是物业服务不到位,比如更换门锁不及时等。
  临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物业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李某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故对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与业主沟通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故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服务,虽然存在局部瑕疵,但尚未达到严重瑕疵、根本违约的程度,李某不能以其不满意拒付物业费。法官提醒,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如认为物业没有充分履行义务,可与其沟通、协商,还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也可向街道或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投诉等,而不能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让问题陷入恶性循环。业主和物业只有“双向奔赴”,才能营造和谐的小区环境,共创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