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今日说法

这一借,沦为电诈“帮凶”

有偿出借银行卡为电诈提供结算帮助,构成犯罪获刑

  颍州晚报讯(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江飞兰 梦夏)2020年7月15日,走出校园不久,刚过完18周岁生日的姚某,在范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办理了手机银行及U盾,连同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提供给其使用。让他没想到的事,这一举动,竟为自己换来了法律制裁……
  经公安机关查明,姚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银行卡及手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1200元。经核实,其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支付结算资金300余万元,其中包括已核实的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近日,颍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姚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涉世未深,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

说法
  近年来,“断卡”行动不断升级,旨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和微信账户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还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租、出售,切莫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