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今日说法

小腹里的异物

生完孩子后,产妇体内留下异物法院判决医院担责 60%

  生孩子是件喜事,但阜阳一名女子在品尝这份喜悦的同时,却承受着体内不明原因的疼痛折磨。
  直到七个多月后,给她带来痛苦的源头才被找到:体内有一个乳胶异物。这件异物从何而来?谁该为此担责?

  产妇:小腹疼了7个多月后,切除一侧输卵管
  2018年2月6日,阜阳女子杨秋萍(化名)临产,住进了A医院。入院当天,她通过剖宫产的方式产下一名女婴。此后,她办理了出院手续,自担医疗费1215.75元,医院为她提供了出院记录。
  出院回家后,杨秋萍常觉得小腹疼痛,以为是生孩子后引发的炎症,也没特别在意。直到当年9月17日,因为疼痛剧烈,她来到B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她在B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1904.68元。
  但疼痛依旧存在。很快,杨秋萍因小腹剧痛休克,被120急救车送往C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瘢痕子宫”。
  当天,该院医生为杨秋萍实施了“剖腹探查术+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有异物,告知了其家人。经过专家会诊,在杨秋萍腹膜内取出一个灰色乳胶异物,大小约2.0cm×0.6cm。
  杨秋萍在C医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8560.3元。但对她和家人来说,除了花钱外,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医院: 其体内的异物与医院无关
  在杨秋萍体内发现异物之后,家人就将这个消息通知了A医院。A医院院长前去看望了杨秋萍,后又支付给她2万元。此后,杨秋萍向A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直到去年,杨秋萍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体内发现异物,皆因A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自己损失40万余元。
  经鉴定,杨秋萍伤情为:一侧输卵管缺失,评为九级伤残;腹腔内异物与伤残的参与度,推断为主要作用,损伤参与度拟为56%—95%,参考均值75%。
  随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A医院称没有证据证明杨秋萍体内乳胶异物与该院有关,医院给她2万元是出于人道主义。医院还提供了另一份出院记录,出院时间、胎儿娩出方式、检查结果、主治医生的姓名及落款,与杨秋萍持有的均存在较大不同。
  对此,A医院称交给杨秋萍的出院记录,是因为时间紧从其他病历中复制的内容未及时修改。

  判决:医院应赔偿13万多元经济损失及6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病历书写错误时的更改应当依照相关的操作规范,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故A医院的上述解释不能成立,可以认定其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
  结合司法鉴定、C医院手术记录,杨秋萍在A、B和C医院的诊疗过程及A医院私自更改病历导致的举证责任等可认定,A医院在杨秋萍住院行剖宫产手术时将一灰色乳胶异物遗留在其腹腔内,导致其一侧输卵管被切除的损害后果。根据鉴定,杨秋萍腹腔内的异物是其伤残的主要原因,损伤参与度拟为56%-95%,参考均值为75%,法院酌定A医院应当对杨秋萍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杨秋萍的经济损失为22万多元,A医院应赔偿13万多元;结合杨秋萍的伤情及本案案情,精神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共计14万多元。扣除A医院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12万多元。
  法院宣判后,A医院不服,于今年2月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颍州晚报记者 刘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