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今日说法·广告

一个疏忽,一场事故

  项目负责人未要求工人戴安全帽等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颍州晚报讯(记者楚楠楠)各行各业在日常生产中都要绷紧“安全”这根弦,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界首一所教学楼施工中,租赁了安徽一家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台塔式起重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在界首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等。
  2018年4月23日15时左右,在施工工地塔吊拆卸过程中,王某某未要求工人佩戴安全帽、未按规定安装塔吊防护网等防护设施,致使工人梁某某在施工中跌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梁某某因高空坠落致左胸多发肋骨骨折、内脏损伤血气胸,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意外发生后,上述建筑机械公司和梁某某家人达成和解协议,补偿对方71.8万元。
  2020年1月,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决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是塔吊作业承包人,不是塔吊拆卸工作的管理人和责任人,没有相关管理职责,请求改判他无罪。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经查,有多名证人证言以及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可确定王某某在施工现场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的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及生产的各个环节,任何细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法官提醒,在安全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提供的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同时,相关监理、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职,强化责任担当,杜绝形式主义,与生产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