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今日说法

员工被辞退获赔7000元

  颍州晚报讯(记者 储继明 通讯员 董凯雪)5月31日,仲裁申请人杜某某将一面锦旗送到颍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工作人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4月底,杜某向颍东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经了解,杜某此前在颍东一家企业工作两年多。近期,因企业发生人事变动,将杜某辞退。
  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颍东区仲裁委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杜某被辞退时,还有一个月工资未发。在调解之初,企业发放了杜某的工资,但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颍东区仲裁委工作人员介绍。
  经对双方耐心劝说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作出了让步。用人单位同意向杜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现场支付完毕,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