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今日说法

心生怒火,竟去放火

造成多家店面、住户受损,因犯放火罪获刑

  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都说“和气生财,冲动是魔鬼”。2020年,在阜城蓝天商业街曾发生一起火灾,背后就是当事人因一点小事冲动纵火。近日,该案宣判,其因罪获刑。
  2020年9月7日凌晨,消防车的刺耳的呼啸声划破了夜晚的宁静。在蓝天商业街,几家店铺突发大火,火势凶猛。消防人员全力扑救,控制住了火势,但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子夜时分,店铺都已关门,为何会突发大火?在围观的人中,一名男子引起警方注意,并最终锁定他就是纵火嫌疑人。经盘问,男子承认是他放的火。
  男子叫王某某,也是蓝天商业街的商户。“他对我不仁,就别怪我不义。”王某某口中的
  他,是隔壁店铺的老板李某某。两家虽是邻居,但关系一般。案发前不久,王某某店铺房租涨价,给自己增加不少压力。他看到李某某和房东走得比较近,认为是其在中间捣鬼,让房东故意加租,好将他赶走,自己趁机将店面扩大。王某某越想越气,于是将怒火发泄到李某某的店铺上,当日凌晨0时47分、0时56分,他酒后两次在李某某的店铺附近用打火机引燃了塑料袋。
  放火后,王某某有些害怕,装作路人拨打了119。看着火势越烧越大,也试着救火。但为时已晚,火势迅速扩大,火灾造成商户李某某、刘某、谢某经营的商铺店面卷闸门及门头广告牌受损,店内物品被烧毁。住户张某、薛某家中自行车、窗户、空调外挂机等物品被烧毁等。
  经认定,被烧毁物品价值16387元。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家人与多名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
  近日,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查,王某某案发后虽在现场,但并未表明身份等候处理,之后他才被动到案,且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说法
  放火罪易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混淆,究竟两者有何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以用放火、爆炸等方法;而放火罪是指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上除了毁坏财物外,还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王某某在公共场所使用放火手段烧毁他人的店铺,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故应认定为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