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时事·专题

关于限期缴纳建设项目开、竣工违约金的决定

阜阳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竞得位于颍东区袁寨镇规划阜袁路南侧、规划丰兴路西侧25.48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2015]-19号);2016年1月6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41201出让[2016]-1号)。
  《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2192.97万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实质性开工建设,建设工期1年;《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取得[2015]-19号宗地内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2021年3月4日该建设项目仍未竣工,已构成开、竣工违约。开工违约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共计违约652天;竣工违约自2017年7月6日起,截至2021年3月4日共计违约1338天。为此我局决定如下:
  按照《出让合同》第八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约定,你公司应支付开工违约金1429.81644万元;截至2021年3月4日,你公司应支付竣工违约金2934.19386万元,以后的竣工违约金按实际竣工时间与《出让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已经产生的开、竣工违约金。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开、竣工违约金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纳账户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301021000067198。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