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谭

物业与业主的“死结”该如何解?

  近日,市民李先生致电颍州晚报热线称他居住的教育小区物业公司撤走了,卫生问题影响了生活环境。记者采访了解到,物业撤离,主要是部分业主没有交物业管理费所致。(3月15日《颍州晚报》)类似报道已经不是第一次见诸报端了。物业撤离导致居民生活出现问题,业主才意识到物业管理的必要性。这样的“死结”,其实在很多城市都普遍存在。解开这样的“死结”不仅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的好坏,也关乎物业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如何解开这个“死结”呢?笔者以为,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
  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框架,把物业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利益获得与小区的管理效益、业主获得感结合起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都要严格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旦违约,对照合同追究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物业公司一般都是跟小区业委会签订服务合同,但是这种合同的约束对象比较笼统。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一旦利益受损,很难与单个的业主主张权利,导致部分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拖延或者拒绝支付费用,这也是造成物业与业主之间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的主要因素。
  解决这个矛盾,物业监管部门能否允许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总合同的同时,与所有接受服务的单个业主再签订一份附加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一旦发生违约,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可以依据附加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维权。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少数业主拖延交费、拒绝交费而产生的整个小区业主都受牵累的情况发生。业主如果感觉自己应该享受的服务项目物业公司没有做到位,也可以依据附加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维权。
  二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沟通协商和矛盾调处机制,使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的矛盾得以及时有效化解。
  现在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发生矛盾,基本上都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联系和调处。但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非专职人员,平时都忙于个人的工作,因此很难把这些人集中起来进行及时的矛盾调处,以致矛盾久拖不决,最终激化,造成事实上的僵局。
  有鉴于此,建议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在兼顾代表性的基础上,吸纳一些热心小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充实到业主委员会,让他们发挥余热,架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的桥梁,利用形成常态化的联系、沟通、调处机制,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及时消解在萌芽状态,增加彼此间的信任。如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相处就会越来越融洽,小区的管理能力和业主的满意度也会随之提高。
  阜阳民间有句老话,叫“两好搁一好”。意思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循良善之道,既不以大欺小,也不擅权独行。在一起谋事更要奔着一个目标画同心圆、做共情事,这样才能消除隔阂把好事做好,从而让每个人都能舒心地工作和生活。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亦是如此。 朱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