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今日说法

离婚后,又找前妻去补领结婚证

男子称是为办房贷,事后却要求对方分割房产 法院:补领的结婚证无效

  
  颍州晚报讯(记者汪文婕)2017年10月,太和县的罗娟和丈夫吴勇协议离婚。离婚前,夫妻俩以罗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谁知,离婚后吴勇劝说罗娟为办贷款补领结婚证。事后,罗娟将吴勇和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补领的结婚证无效。法院会如何判?一起来看看。
  2017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罗娟向太和法院起诉与吴勇离婚,经调解,同年10月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两人也从未共同生活。离婚协议中还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按揭购买的房产归罗娟所有,轿车归吴勇所有。
  2018年2月,按揭购买的房子需要办理银行贷款。这时,吴勇找到罗娟,并告诉她,房子以夫妻名义办理按揭手续,共同还贷,以后房子留给孩子。此外,他还对她称,法院调解书半年后才能生效,补办结婚证就可顺利办理银行贷款。
  没多久,吴勇和罗娟便以其结婚证丢失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规定审核了双方提供的材料,在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后,当天向他们补发了结婚登记证书。同日,他们携带结婚证去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手续。
  事后,吴勇又以双方补领了结婚证为由,表示房产有一半是他的,以此要求罗娟放弃一半财产。罗娟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了,诉至法院。
  2020年8月,太和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罗娟和吴勇在申请补领结婚证前已经由法院调解自愿离婚,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说,罗娟和吴勇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法院还认为,罗娟和吴勇故意隐瞒已经诉讼离婚的事实,持补办婚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补领结婚证,而现实中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案件信息不互通,受此制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二人婚姻登记信息,在对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后,为二人补发结婚证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虽并不违反法律,但因其补发结婚证所依据的婚姻存续关系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其为二人补发的结婚证亦属无效。
  近日,太和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依法判决罗娟和吴勇补办的结婚证无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等。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人在其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可以申请补领,但当事人应当是依据登记结婚或离婚,且申请时仍然维持该状况。
  而现实中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案件信息不互通的情形客观存在,民政部门受理补领结婚证申请时,无法核实当事人是否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再加上公民补办时作出不诚信的声明没有相关处罚措施,给了骗取结婚证行为可乘之机。
  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