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多项政策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讯(记者 冯启俊)日前召开的五届市委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我市将实施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放宽办学准入条件、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等多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
性民办学校。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原则,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施办学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落实同等资助、税费优惠等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被公办学校录用,职称有效、工教龄可连续计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建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加强民办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