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记者 齐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本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司法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等。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何莉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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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司法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致使幼女轻伤的,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罚。
  ○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