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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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租来麻烦

车辆出故障,租车人被起诉 法院:不能证明是其不当驾驶造成的


核心提示
  随着出行方式的多样化,汽车租赁如雨后春笋般涌进市场。租车的便捷化、经济化,吸引着消费者。租车后,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太和县的朱某某就因为一次汽车租赁,被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太和法院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租来的车,开着开着突然熄火
  去年9月份的一天,朱某某因生意接待需要,从太和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天300元租车费用。朱某某检查车况和车辆手续之后,支付了900元租金及3000元押金,将车开走。
  让朱某某没有想到的是,租车的第二天,就发生了车辆故障。朱某某驾驶这辆车来到颍河大道时,车辆突然熄火,仪表盘上显示“请检修防盗系统”。朱某某赶紧联系租赁公司,公司安排维修师傅到现场查看、维修后,没有排除故障,随后将车辆拖回太和某汽车维修部进行维修。
  今年1月,太和某租赁公司委托一家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结果为该车辆是发动机高负荷、高转速情况下运转及发动机配件之间润滑不足导致发动机损坏。租赁公司支付鉴定费13000元。
  同时,租赁公司又委托一家价格评估公司对车辆的贬值损失、停运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车辆贬值损失近2万元、修复费用4.5万元、停运损失9000余元。

租赁公司索赔9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租赁公司认为,自己垫付的这些费用,以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都应该由朱某某来承担。
  但朱某某认为,车辆的突发故障和损坏,与他没有关系,自己是正常行驶,驾驶操作也没有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太和某租赁公司诉至太和法院,要求朱某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万余元。
  近日,太和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车辆的损坏是否与被告朱某某的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
  双方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约定:“租赁期内乙方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乙方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失、损坏问题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太和某租赁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发动机高负荷、高转速情况下运转及发动机配件之间润滑不足导致了发动机损坏。该损坏不能证明是朱某某的不当驾驶行为造成的,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案涉车辆发生故障承租人应予赔偿。因此,太和某租赁公司要求朱某某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太和法院驳回了原告太和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