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你晒粮,我摔伤,谁赔偿?

女子在未通车的路上晒粮,导致路过男子摔伤 法院 :晒粮人、道路施工方各担责 30%

  眼下,又到了一年的丰收季。有些农民缺少安全意识,将收来的粮食占道晾晒,不仅占用路面,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近日,临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晒粮而发生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抄近道”却遇到“晒粮场”
  家住临泉县长官镇的宋某,在2020年10月经历了一场意外。
  中午12点,在外面干完活的宋某,着急回家吃饭,为省时间,拐进了一条快修好的路。这条路人少,离家又近,之前宋某也走过几次。但这一次,宋某没有想到,赶上农忙时节,这条路刚刚完工还没有正式通车,被附近村民当成了“晒粮场”。宋某因为骑电动车速度过快,轧过晾晒在路上的玉米时发生了打滑,摔倒在路边并撞到了水泥桩上,无法起身。
  路过的好心人帮宋某报了警,并通知他的家人将其送往附近的医院。被送医后,宋某被诊断为外伤性肠破裂且出现弥漫性腹膜炎。医生对其实施了空肠断裂肠吻合和肠系膜破裂修复术。宋某住院治疗了半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
  经鉴定,宋某因摔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外伤性空肠破裂,空肠肠系膜撕裂,行肠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建议损伤休息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
  经过当地派出所取证,导致宋某摔伤的玉米场主人是村民王某。王某认为,宋某的摔伤与她无关,是他骑电动车时自己不注意,车速太快。
  宋某却认为,如果当时王某没有在道路上晒粮,他就不会摔伤。如果道路做好提醒和防护,他也不会进入,就不会摔伤。为了讨个说法,宋某将王某、道路施工方安徽某道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判决:施工方和晒粮人各赔偿1.8万余元
  近日,临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安徽某道桥有限公司辩称,他们在施工道路路口设置有禁行标志,宋某擅自进入,出了事故应该自己担责。王某也辩称,警方拍的照片显示,宋某摔倒的位置在晒玉米的旁边,没有证据证明就是在她那片玉米场上滑倒的。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宋某因他人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引起人身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但其本人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故道路是由被告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该道路没有验收交付使用,被告没有尽到“禁止在道路上晒粮”及“行人车辆禁止通行”等方面的安全警示义务,没能从源头上防控事故的发生。其称公司已经设置的路障被人为破坏,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不顾他人安全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引起宋某车辆滑倒、身体遭受损害。因此,两被告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责任。两方责任相当,应当各承担30%的责任。
  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路面晾晒玉米不能安全行驶,却不下车推行,仍然驾驶电动车在玉米上行驶,放纵损害结果的发生,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40%的责任。
  经过核算,宋某的各项损失约为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赔偿宋某1.8万余元。

说法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使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作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致害物为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固体,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既包括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也包括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公共道路管理人。
  法官提醒,当下正值秋收季节,请农民朋友们注意,一定不要在路面晾晒粮食。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所属道路的管理,对不当晾晒粮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保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