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男子赴宴饮酒身亡,法院判决 :

共同饮酒人应共同担责

  都知道贪杯不好,可一旦喝起来就忘了这句话。今年1月,太和一男子酒后身亡,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他们对此是否担责?近日,市中院审理了这起醉酒者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同饮者共同赔偿14万余元。

参加喜宴,喝了3个多小时酒
  今年1月,太和居民小峰在某乡镇土菜馆设喜宴,小强受邀参加。
  宴席中,小强与小杰等7人同坐一桌。席间小光、小勇等3人未饮酒,小杰等4人与小强共同饮酒。几人从中午12点多一直喝到下午近3点。小峰作为东道主,曾到该桌敬酒。
  邻桌的小军、小宇在其所在的桌席临近结束时,到小强处串桌,并与其划拳饮酒。小强醉酒后,小乐又到该桌寻找食物,给小强倒了一点白酒。
  当天下午3时30分许,未饮酒的小光驾车将小强送回家,交给其妻子小艳。当天下午5点左右,小艳发现小强嘴上有呕吐物,帮其擦拭干净,并将他扶成侧身睡。当晚9点,小艳发现丈夫死亡。
  事后,小艳将事发当天同桌吃饭饮酒、宴席组织者及送他回去的小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小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家人的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

判决:9人共同赔偿14万余元
  随即,太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案,小强参加宴席期间过量饮酒,酒后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小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峰作为宴席的组织者、小光作为小强的接送者未尽到劝阻义务,小杰、小乐等7人作为同饮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小勇等2人未参与饮酒,亦未劝酒,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小军等两人到小强处串桌,并与其划拳饮酒,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饮酒时间,增加了饮酒量,应较其他被告承担较大责任。
  法院认为,小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6万余元,酌定小强自身承担85%责任,小峰等人承担15%责任。法院判决,结合过错,小峰、小乐等7人分别赔偿1.5万元,小军等2人分别赔偿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一被告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共同饮酒人有啥义务?
  近年来,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频繁发生。同桌饮酒人未履行义务时,要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平时的交际中,大家应结合自身状况,把握好“度”。饮酒者自觉杜绝过量饮酒,饭局组织者、共同饮酒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保证参与者的安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颍州晚报记者 汪文婕 实习生 鹿雅妮 通讯员 王龙 张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