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校园里踢球摔伤,谁担责?

法院:校方担责,保险公司赔偿9万余元

  颍州晚报讯(记者 汪文婕 实习生 鹿雅妮)足球运动中意外受伤,谁该承担责任?近日,市中院对阜南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民事赔偿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朱某和李某在阜南某中心校八年级上学,一次,在上体育课时,两人一起踢足球。期间,朱某拼抢足球时摔倒,并被李某踩伤。
  受伤后,朱某被送医。经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出院后,为维权,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中心学校、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随即,阜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的特点决定了运动不当易造成身体损伤,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李某在正常拼抢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阜南法院认为,被告某中心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作为本次足球运动的组织者,对可能存在的所有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发现并排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等参与者应当进行合理的训练和指导,风险提示,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对原告的损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某中心学校为原告朱某等在校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的合理损失。阜南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朱某合理损失9万余元。对此,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说法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一项原则。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