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 私了”后又反悔法院驳回

交通事故引纠纷,和解半年后又索赔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随着机动车保有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提高。很多时候,当事各方如果达成了和解,他们往往签订一份协议,并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但如果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这时该如何解决呢?近日,颍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2月,驾驶人孟某在颍东区一小区门口,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轿车车主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孟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随后,保险公司、孟某与刘某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三方协商赔偿刘某11万余元;刘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李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刘某和李某放弃一切诉权。协议签订后,某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1万余元。
  本以为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就此划上了句号,可半年之后,刘某以误工费赔偿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孟某和保险公司再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
  近日,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孟某与刘某签订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既然三方已达成一致,刘某书面表示放弃诉权,且某保险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刘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也就意味着涉案纠纷已然得到解决,刘某应遵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约定。现刘某再次起诉孟某、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签了赔偿协议什么情况下能反悔?
  日常生活中,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为了省事,当事人往往选择以和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但在协议签订或履行后,也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从而主张更多的赔偿。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点、治疗情况、伤情变化、身体康复状况及伤残等级误差等,只有在一次性赔偿协议确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存在较大出入时,才可能推翻一次性赔偿协议,否则会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承诺,遵守协议的约定。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一方因急需用钱处于窘迫、紧迫状态,加上对损伤程度缺乏专业人员具有的判断力,因此对损失作出错误的估算,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这份协议在权利义务划分上过分悬殊,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侵害,明显显失公平。法院经过审查,有可能会重新撤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