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通过中介卖房,却跳过中介交易

判决 :卖家支付 4000 元违约金

核心提示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辛苦奔波,结果客户却“单飞”了。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信,同时也触犯了法律。近日,颍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卖房
  邹某和杨某是一对夫妻,4年前在城南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住房。后因工作变动,想要将该房屋出手。经过对比,他们看中了一家中介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速销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出售该房屋,售价不低于80万元,委托期限2021年8月26日至12月26日。中介公司为夫妻俩提供了房屋买卖相关法规政策及市场行情咨询,并利用自身的信息库、店面、房源展板等
  推介。
  为了表示诚意,中介公司还支付给夫妻俩速销保证金500元。若在委托期限内未能促成房屋销售的,夫妻俩有权没收该保证金。同时,在合同中也约定,如果在委托期内,售卖人擅自终止委托、自行出售房屋、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或非因法定理由,拒绝与该中介介绍的购买人签署《意向合同》或《买卖合同》,应按委托销售价格的2%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
  
跳过中介交易被判支付违约金
  签订好合同后,中介公司以各种方式为邹某和杨某寻找意向客户,多次带人看房,希望促成这笔交易。可是从2021年11月份后,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怎么也联系不上邹某和杨某。2022年1月份,中介公司通过查询得知,夫妻俩已经将这套房屋出售。
  中介公司负责人十分恼火,一纸诉状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签订的《房屋速销委托合同》,赔偿违约金16000元,并退还保证金500元。
  近日,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速销委托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告诉两被告,以合同约定价格为房屋找到买家。被告未回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仅凭微信记录,不能完全证明确有出80万元的买家。也不能确定,涉案房屋的成交,是在合同期限内,因此不能以此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自行成交,恶意规避原告中介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酌定被告支付原告4000元违约金。

说法
“跳单”也要“买单”
  “跳单”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支付服务费等,跳过中介直接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在本案中,因中介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名被告对案涉房屋存在恶意“跳单”,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部分违约金。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的确有买家和卖家,绕过中介订立购房合同,抑或是委托其他收费更低的中介来促成交易。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此类“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将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