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新闻110

网上领取优惠券,购物时却成“ 无用券”

经协商,消费者可正常享受优惠

核心提示

  “前几天,我在抖音上看到这家家居商场的活动宣传,称领取300元优惠券可全场通用,可我购物时却不能使用……”近日,市民孟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2256110反映,他到该商场一灯饰店购买灯具时,商家不同意他使用优惠券,这让他不能接受。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商场确实推出了孟先生所说的优惠活动,优惠金额由商场与商家各承担一半。经协商,孟先生享受到了300元优惠。

反映
优惠券被告知不能使用
  孟先生告诉记者,“五一”假期期间,他刷抖音时看到“居然之家阜阳店”发布的短视频,宣称领取优惠劵前往该商场购物可享受300元优惠,且全场通用不受限制。“我家里正需要购买灯具,看到这个优惠觉得不错,便在这条抖音短视频下方链接里领取了一张300元优惠券。”
  5月5日,孟先生来到居然之家阜阳店,打算在一家灯饰店购买吊灯。谈妥价格后,孟先生准备付款,并向店内工作人员出示了他领取的优惠券。
  “不料商家告诉我,优惠券不能使用。这我接受不了,明明是这么宣传的,不能到店后不承认了!”孟先生说,之后,他找到了商场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工作人员称会与商家协商。等待了一段时间后,商场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协商成功。
  随后,孟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

结果
协商后,优惠券可正常使用
  5月7日,记者联系到了“居然之家阜阳店”的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宣传优惠活动属实,商场与商家约定这300元优惠各承担一半。当时,由于灯饰商家不愿承担这部分金额,遂产生了分歧。
  “孟先生向我们反映后,我们第一时间与这个商家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当时没有协商成功,但之后我们持续进行了协商。”该工作人员说。
  对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表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商场或商家在发放优惠券或组织团购活动时,应标注详细的活动规则,如活动时间、优惠金额、特殊要求等。若没有在优惠券、团购券上标明具体使用条件等,而消费者在使用时遭拒,则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当消费者获得优惠券或购买团购券后,按照优惠中的规定可到店内使用,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如果商家有特殊要求,要提前在宣传页或优惠券上做出明确标注,否则属于欺骗消费者。此外,消费者在领取优惠券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网页作为证据,如遇到消费纠纷,可向消保委求助或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昨晚记者发稿前,孟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经过与商场、灯饰商家协商,他领取的优惠券可正常使用。对此,他表示满意。
  
颍州晚报记者 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