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今日看点

部分条款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禁止性行为】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二)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四)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五)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六)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七)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八)泄露业主信息;(九)其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十条【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相关经营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利用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鼓励业主大会将公共收益用于非机动车充电桩(棚)、机动车停车位、监控设备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据阜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