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一人醉驾 两次追尾 三车被撞

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核心提示

  一次醉驾,引发两次事故,酿成车损人伤的后果,究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看看法官如何判。

追尾前车后,驾车逃逸路上又撞两车
  2019年9月25日夜,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界首市255省道自南向北行驶,结果,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申某某竟然驾车离开现场。沿该道路继续行驶时,又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饶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两车碰撞侧滑的过程中,申某某驾驶的车辆又与卢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饶某某受伤,三车受损。
  经检测,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3.8mg/100ml。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饶某某、卢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申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饶某某、卢某某1.3万元、5.2万元、21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驶过程中又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多辆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罪名有误,其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近日,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究竟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申某某刑事责任,还是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认为,应根据事发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同时从事发的时空环境、被告人出行的目的、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分析,再结合人们的一般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发生的事故,是在短时间和短距离内连续驾车冲撞行人和车辆造成;行为人驾车冲撞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的后果。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时,才说明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通过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梳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某某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并未造成重大伤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关于申某某行为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法院还认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