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今日说法

学生被撞伤,学校担责 75%

法院 :其他学生冲撞是诱因,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但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就会酿成严重后果。在阜阳某中学读初三的晨晨(化名)和天天(化名)本来素不相识,就因为一次相撞,两人的家长闹上了法庭……

被撞后,孩子构成九级伤残
  2020年5月23日下午,阜阳某中学下课铃声响起。晨晨的教室在二楼,因为下一节是体育课,他冲出教室,准备飞奔到操场。和他一样争分夺秒的还有在一楼上课的天天,天天听到下课铃,健步如飞地奔向厕所。
  就在这一瞬间,两个处于“冲刺”状态的孩子撞在了一起。由于撞击力较大,天天被撞飞在一侧的大门旁,摔倒在地动弹不得。
  晨晨顿时不知所措,在同学和老师帮助下,将天天送到了医院。
  医院检查报告单显示,天天胸部压缩性骨折,在医院治疗花费近4000元。经鉴定,天天本次损伤致胸6、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建议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

撞人者、学校、保险公司
谁该负责?
  即将进行中考的天天,在关键时刻出了这样的意外,家人找到学校及晨晨家人,要求他们对此负责。
  天天父母通过监控看到,两个孩子发生碰撞之前,楼梯上有学校老师经过,但老师却没有提醒孩子要注意安全。同时,在学校的公共楼道,也没有看到“小心慢行”“不能追逐打闹”等提示语。他们认为,学校疏于监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阜阳某中学则认为,碰撞的发生属于偶然事件,即使设置提示语,仍不能阻止。两个孩子虽然未成年,但都已年满14周岁,应该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学校在某保险公司为学生购买了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此次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2万余元
撞人者赔偿2.6万元
  双方协调不成,天天父母诉至法院。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晨晨和天天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伤,晨晨、天天和学校三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晨晨的冲撞是导致天天受伤的表面诱因,但归根结底,属于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造成的。
  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天天承担10%的责任,晨晨承担15%的责任,学校承担75%的责任。由于学校已投保校方责任险,案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天天。
  天天的合理损失应该为17.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3.2万余元,天天自己承担1.7万元,剩下的2.6万元由晨晨来承担。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