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税务

税收优惠再加码 支持研发助创新

  创新发展,研发先行。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不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真金白银”支持科技创新。近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再加码,市税务部门精心梳理了相关政策,帮助纳税人更好把握政策,及时享受红利。
  一、何谓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 )项、《企业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7项研发费用”(一)人员人工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三)折旧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
  四、不允许加计扣除的“7种活动”(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五、不适用加计扣除的“7类行业”(一)烟草制造业;(二)住宿和餐饮业;(三)批发和零售业;(四)房地产业;(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六)娱乐业;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六、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一)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享受有哪些新变化、新要求?
  一是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变成“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是享受时限。由年度“汇缴享受”改为企业“自主选择”,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以往这项优惠延后至第二年的汇算清缴才实现,今年先是明确上半年的研发费用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又再度“加码”,扩大至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这意味着企业可提前享受到这项重要优惠,有效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九、“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发生了哪些变化?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
  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十、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有哪些新变化?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十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时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是否有研发平台;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准确填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项目是否准确归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企业的研发立项、研发投入、专利技术、高新产品收入等是否匹配、相关、合理;领用原材料进研发形成产品销售的部分是否调减,研发是否真实;企业委托研发,是否有合同协议,发票流与资金流是否规范、一致,境外研发费用登记流程、项目归集和加计扣除计算等是否规范正确;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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