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今日说法·公告

参加品茶活动,却被酒精烧伤

法院判决 :主办方、组织者担责 40%,引发事故的当事人担责 60%

  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原本是一场闲情逸致的品茶活动,却因为参与者一个不小心,导致一名女子被烧伤。谁来对伤者的损失负责?是主办方、组织者,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参与者?近日,颍州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3日,阜城某公司在城南举办一场名为“赴一场秋天的约会”品茶活动,活动由朱某某具体策划和组织,现场参加活动的茶文化爱好者约20人。活动开始后,大家三三两两地围坐在茶炉前,煮茶、品茶、谈心。为了方便煮茶,组织者使用酒精炉对茶具进行加热,谁也没有想到,酒精炉却酿出意外。
  当时,参与者邓某某看到酒精炉的火焰有点小,便想加一些酒精。但她经验不足,未熄火就倒入酒精,导致洒落的酒精被引燃。在旁边品茶的尹某某躲闪不及,被飞溅的酒精烧伤。现场陷入慌乱,活动中断,尹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作为活动的主办方某公司及朱某某,前期对尹某某的治疗费垫付了7万元。
  尹某某认为,自己意外烧伤是由邓某某造成的,邓某某、主办方、组织者三方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共计9万余元。协商不成,尹某某将三方列为被告,诉至颍州法院。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时,被告某公司及朱某某认为,实际侵权人为被告邓某某,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且对前期垫付的7万余元予以返还。而邓某某认为,主办方和她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大小分配责任份额。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尹某某的意外烧伤,是邓某某在向酒精炉添加液体酒精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邓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公司委托朱某某组织该活动,双方在活动中没有采取相应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邓某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尹某某8.2万元,扣除前期垫付3万元,还应该支付赔偿款5.2万元;被告某公司、朱某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约5.5万元,前期垫付高于赔偿款,故尹某某应返还两被告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