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要闻·专题

信访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二)


  1、问: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问:信访人有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行为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信访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理?
  答: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指出,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伴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或内外勾联、挟洋施压、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处理。
  4、问: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如何进一步畅通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答:目前,阜阳市联合接访中心已经投入使用,多家行政机关进驻办公,接待群众来访。阜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正在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信访公信力。
  5、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6、问: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7、问: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答: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
  8、问:为什么要推行诉访分离?答:政府机关只能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执政,不能代替法律部门,否则就是越权。现实中有些信访变成权利救济、解决纠纷的途径,偏离了制度的初衷,导致一些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特别是“信访不信法”的思维和现实,严重偏离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轨道,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法治秩序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和破坏,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群众的利益。实行诉访分离,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9、问: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都有明确规定:对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10、问: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经依法终结后再就同一问题进行申诉应当怎么办?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