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洪元辞去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1年1月13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王洪元提出辞去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洪元的辞职请求,报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