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说法

这些行为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让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残疾人都做出了哪些保护?哪些行为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一: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没有予以照顾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女儿大红(化名)今年30岁,长子大明(化名)27岁,次子小明(化名)22岁。大红多年前就出嫁至他乡生活,大明虽已成家,却不务正业,整天只顾吃喝玩乐。小明因为智力残疾,一直跟随张某夫妇共同生活。去年年底,张某夫妇因交通意外死亡,留下房产、存款等若干遗产,长子大明欲将父母留下的遗产占为己有,后大红一纸诉状将大明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大红、大明、小明三个子女系同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张某夫妇留下的遗产,三人本应均等继承。但考虑到小明系残障人士,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且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故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另外,小明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考虑其分得的遗产无人看管,故指定大红为小明的监护人,帮助管理小明的财产。
  行为二:残疾人求职,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李某持有残疾人证,在深圳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李某顺利通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录用通知,被确认为运营主管岗位。李某按照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后,便从广州搬到深圳,安顿好食宿等事宜前去报到。然而,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该公司看到李某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动过缓”“需要定期复查”,即称不愿接受风险系数高的候选人,拒绝其入职。李某认为,该公司属于就业歧视,遂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搬家、租房、误工等经济损失8000余元。
  虽然该公司主张其基于用工自主权,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逾越该权利的边界。其基于李某身体条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妨害了李某作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亦损害了李某的人格权。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误工费及搬家费等损失6000元。
  行为三:剥夺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重庆市綦江区的未成年人罗某某原就读于綦江区某小学,2017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肢瘫痪申请休学治疗,至2019年休学期满罗某某病情已稳定在家疗养,其家长未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原就读学校也未积极组织劝返复学,亦未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送教上门,致使罗某某长期未接受义务教育。此外,发现多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未入学或未按期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检察机关向区教委发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021年8月,区教委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在秋季开学时已对清理出未入学的79名适龄残疾儿童全部完成安置,以“全覆盖、零拒绝”要求,多方协调解决4名返回綦江区康复治疗的学生和2名盲人儿童就近入学难问题,率先在全市探索因地制宜、因人施策解决送教上门质效问题。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