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专题

认定失信行为须有“硬”依据

本报记者 张凯培

  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失信惩戒不得擅自“加码”……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过惩相当,防止小过重惩。
  
认定失信要有标准和依据
  《实施意见》提出,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按要求及时共享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对于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我省规定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另外,即便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当事人也有“说不”的权利。
  按照《实施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要及时更正,因错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另外,如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展失信惩戒必须依法依规
  对于失信行为,应如何采取惩戒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依据地方性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程序和格式,制定、更新安徽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各市参照省级做法制定、更新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不管是如何的措施,必须确保过惩相当。要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补充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